来源: 发布时间:2017-09-08 浏览次数:3761
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
一、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改进工作作风,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科室和个人。
三、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究,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,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:
(一)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、不认真组织落实的;
(二)未按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落实党务公开各项制度的;
(三)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,或公开内容不全面、不真实的,公开工作搞形式、走过场的;
(四)不按规定的程序、内容、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,对公开后党员、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;
(五)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,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,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六)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。
五、责任追究:
(一)情节轻微,影响较小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;
(二)影响正常工作,造成损失的,对相关科室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,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
(三)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对相科室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,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。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,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